(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2009/8/11 )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供土地所有權人本身自住或供配偶、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設籍居住(請注意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且都市土地面積在3公畝,非都市土地在7公畝以內,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表示,符合以上條件者,應於9月22日以前,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若屬77年4月29日前落成之房屋而無建物所有權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至稅捐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填寫申請書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今(98)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若逾9月22日才提出申請,自次年度(民國99年)起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相差達4倍,稅務局呼籲民眾應即早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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