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 2009/07/17 )

 
名人幫產品代言,國稅局認定,是提供勞務的薪資所得,因為名人不用準備公司的生財設備、不用自負盈虧。以醫生為例,自行開業,因為要買設備、負擔診所盈虧,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但醫院僱用的醫生,只是到醫院看診,不用買醫療設備,也不用承擔醫院的盈虧,這類醫生屬於薪資所得。

 

 


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幫臍帶血產品代言,先是漏報代言所得,被檢調查到逃漏稅之後,又認為代言費是可以先扣掉一部分費用的執行業務所得,和國稅局認定,全部是薪資所得不同,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趙建銘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執行業務所得必須納稅人自備生財工具、自負盈虧、承擔經營風險,如果只是露個臉去幫廠商代言,連化妝、服飾都不用準備,這就是提供勞務的薪資所得,而薪資所得不一定要是公司所屬員工。


「例如醫生自備生財器具,有診所的地點,去買一些相關的設備,賺錢賠錢他要自己承擔,風險自負,符合這樣的條件才會叫執行業務;而醫院的醫生為什麼不是執行業務,因為他只是提供相關勞務,他領到的報酬都是薪資所得」


同樣的例子,會計師事務所也會有不同的所得分類,事務所合夥人因為要負擔盈虧,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但受雇於事務所的會計師就屬於薪資所得。產品代言如果是藝人,如果是經紀公司接進來的案件,對於藝人本身來說,代言費也是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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