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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9/2/12)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89年08月03日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上揭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虧損,得自核定分配之盈餘中減除,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亦即以個人而非以事業體為盈虧互抵之主體。是個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不論該二家醫院之合夥人與損益分配比例是否相同,其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均可適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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