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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田先生問:我一年前買一間小套房,現在如果賠錢出售,仍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主要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兩以內(含兩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都市土地,除屬供自住等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稅,民眾出售符合該條例第2條規定特種貨物,即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賺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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