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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其中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原規定其郵包離岸價格為美金5千元以下者,准憑包裹執據作為證明文件;現行規定改為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惟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仍應報經海關出口。該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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