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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以不實交易對象開立發票抵稅,小心喪失盈虧互抵優惠。財政部指出,企業當年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給付的不實憑證,並列報為營業成本或費用者,除非金額微小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外,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區內即有一家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額180萬元,因被查獲取得多家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列報為營業成本及費用,遭國稅局認定其當年度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核定前五年虧損扣除額為零元。

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進項發票,但確有進貨事實,且無短漏所得稅額或課稅所得額的情事,違章情節輕微,要求追認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額。

由於南區國稅局復查審理後,以該公司93年度與同一人進行交易,卻取得六家虛設行號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金額多達9,140萬元,占全年進貨金額2.14億元的比率高達42.79%。加上,該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的虛設行號,均已經司法機關調查認定涉嫌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在案,國稅局因此認定該其縱有進貨事實,亦非情節輕微,於是駁回該公司復查主張,不准其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強調,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者,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申報當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計算所得稅。

因此財政部指出,企業欲適用所得稅法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先決條件必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如經稅捐機關查核發現有惡意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的行為,其盈虧互抵的優惠資格即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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