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2009/8/11)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惟上開股票若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徵證券交易稅。

  另因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上開股票贈與,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因贈與取得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而欲申請退稅時,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第2、3、4聯正本及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影本等資料,向該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事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