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2009/8/11)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因交換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所以,交換房屋契價相同時,申報繳納契稅稅率為契價的2%,但如該兩棟互換房屋之契價有高低時,除了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計算契稅外,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

  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價格分別為1,000,000元及1,200,000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0,000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32,000元(1,000,000 × 2% + 200,000 × 6%);乙應課徵契稅為20,000元(1,000,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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