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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騰空房屋待售,致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已未設籍於待售之土地上,不符合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之要件,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未滿一年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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