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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原有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因就業、小孩就學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致使該地址內沒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的戶籍登記,因不符合稅法所規定應設立戶籍的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所以,縱使該土地未變更原來自用住宅用途,也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而需改按較高的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於遷出戶籍時,非不得已不要將全部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這樣該處的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將上揭三者親屬關係的戶籍都遷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民眾應於30日內向該(分)局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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