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一房地產買賣之雙方當事人同赴稅務局詢問,他們原來因房地產買賣,雙方約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經稅務局查核結果,該地上建物原供商號設籍營業而註銷營業登記尚未滿1年,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不得適用優惠稅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兩者應納稅額相差甚大,與先前約定不符,致雙方同意撤銷買賣,原核課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依法得以註銷,惟書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當時已按不動產金額千分之1繳納之印花稅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該局指出,房地產買賣,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所書立之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時,應按不動產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事後雙方因產權無法移轉而撤銷買賣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申請退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