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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報遺產稅時,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節稅,但不是申請核准就行了,國稅局還要查核財產是否過戶給生存配偶,繼承人若未履行遺產的移轉或交付,國稅局仍會追繳遺產稅,節稅規劃到頭來會白忙一場。

北區國稅局指出,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由主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在核准繼承人的請求後,仍將持續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的情形。

若發現繼承人並未履行,稽徵機關將予追繳應納的遺產稅;若是履行不相當時,也會就不相當部分的扣除額剔除,並追繳稅款。

北區國稅局日前清查被繼承人陳君的遺產稅案件,發現陳君的生存配偶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陳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請求權價值,經北區國稅局審理後,核准扣除500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也提醒陳君的繼承人,應履行動產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同時應於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北區國稅局備查。

後來北區國稅局發現,陳君繼承人並未移轉遺產給生存配偶,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最後北區國稅局剔除陳君配偶所行使的請求權,並向繼承人追繳應納遺產稅。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呼籲,為減輕遺產稅的負擔,納稅義務人可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並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但務必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相當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生存配偶,以免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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