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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協議將不動產由其中一人單獨繼承,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其課稅範圍包括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與一筆土地協議由數人繼承者,同樣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其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均屬於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但若繼承人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即無協議辦理之情事,不具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之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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