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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懸殊,死亡配偶若未留下遺產,仍可由繼承人代位向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同意,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財產中的土地亦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財產較多生存配偶,未來將被納入遺產課稅的財產稅負,財政部指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助於節稅。

財政部已做出最新規定,同意繼承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將比照配偶,享有調節稅負的權利。包括,因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名下的土地因此需移轉由繼承人繼承時,其土地增值稅亦可暫不課稅。

這宗申請解釋繼承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課稅規定案例,夫為生存配偶,名下握有絕大多數財產,妻往生時,並未留下多餘財產,其子為繼承人因此要求按96年5月修正後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代位向生存配偶(父親)申請財產分配。

財政部指出,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要件之一,必須是生存配偶的財富較死亡配偶少,兩者相差懸殊或出現差額,民法在96年5月修正後,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即並非只限生存配偶才能行使,繼承人具有代位行使權。

依據修正後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已刪除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的限制,經法務部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繼承標的,繼承人在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向剩餘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因此,當死亡配偶未留下財產,但生存配偶財富較多時,繼承人仍可向要求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說,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多數都是財富較多的生存配偶亦有意降低個人未來的遺產稅負,節稅用意明顯。

財政部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包括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案件,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即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認定,則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增稅的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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