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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桃園訊  2009.09.11 】

平鎮市羅小姐問:未依限繳納綜合所得稅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兩天,須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

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且從滯納期屆滿隔天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98年7月15日,如果某甲在98年8月15日以前沒有去繳納,那麼這筆稅款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某甲除了繳納本稅外,還有15%的滯納金和超過98年8月15日以後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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