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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11 02:43 am
 

 

莫拉克風災造成不少房屋受損,如屬集合式大樓受災,住戶可檢具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修繕收據,按分攤大樓的公共設施等修復金額,列報個人所得稅減稅。
(本報系資料庫)
莫拉克風災造成南台灣嚴重水患,財政部指出,如屬集合式大樓受災,其大樓共用如公共設施、機電設施等受損,大樓住戶需分攤修復金額者,可檢具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收據,按分攤金額列報個人所得稅減稅。

財政部指出,台灣因為地小人稠,建築日漸偏向集合式大樓,一旦遭逢不可抗力災害,包括颱風、地震、火災等,集合式住宅損害範圍如屬大樓共用部分時,可由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是指公共設施、機電設備等。財政部規定,如遭受災害損失,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支付修理及重置費用者,其災害損失的報備手續,可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損失清單、收據及區分所有權人實際分擔損失金額清冊等,統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集合式大樓的住戶如為個人,應檢具稽徵機關核備函及清冊影本,依實際分攤金額,在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減稅。

但若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因其所繳納的管理費或修繕費用,已可憑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的收據核實認列為費用,不得再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災害損失扣稅。

財政部並明令,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原則包括:

 

 

一、屬於共用部分並可恢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用核實認定,但可列報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二、共用部分需重置者,可根據原公共設施的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剩餘價值認定。

三、災害發生後,共用部分的清理費用,例如淹水造成泥沙淤積的清理工作所需花費,可按實際分攤的支出金額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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