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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快訊 2009.11.11】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乙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屏東市瑞光里房屋一棟供某餐飲店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24萬元,租賃所得13萬6,800元,該分局以其申報租金收入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依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70萬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調增租賃所得26萬2,200元。

 

乙君不服,主張每月以2萬元出租,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不服調增。,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乙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乙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為防免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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