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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水源特定區土地,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名稱,如為住宅區僅能扣除土地價值30﹪不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如為住宅區,在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扣除該土地價值之30%。

該局受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4億餘元,扣除額部分列報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1,7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所申報水源特定區土地係屬住宅區,依上揭法令規定僅能扣除30﹪,重新計算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為510萬餘元。

該局指出,水源特定區於核課遺產稅時可享有減免優惠,屬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土地價值半數;但在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計畫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承,以及自來水法第12條之1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於該法條施行後發生之繼承,可扣除土地價值全數;另住宅區扣除土地價值30%,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土地價值20%。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稽核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3)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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