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外,均應由原所有權人主動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或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及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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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從事代書業務,96年度雖已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得甲君受託辦理某祭祀公業選任新管理人、繼承、解散、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等事宜,於96年5月23日收取現金707,300元漏未申報,乃核定甲君該筆執行業務所得495,110元【707,300元×(1-30%)】,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祭祀公業給付款項為暫收款,非9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因委辦雙方發生糾紛,委任事項無法完成,須俟全部委任案件完成後方能結算再申報,並非其漏稅為由,申請行政救濟。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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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按照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申報買賣契稅之價額,乘以適用稅率(6%),即可計算應繳納之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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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其中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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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現金捐贈扣除額,國稅局就納稅義務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大額捐贈均嚴正把關,本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立法目的核實認定,以保障稅收、防止浮濫及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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