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803 17:10:5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查獲繼承人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房地應收債權3,400萬元,經核定補徵遺產稅7百餘萬元,並處1倍罰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稅確定,惟罰鍰因依98年1月21日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改處0.8倍罰鍰計6百餘萬元。
- Aug 05 Fri 2011 18:31
以契約自由之法律形式規避遺產稅,經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 Aug 05 Fri 2011 18:27
全民健保牙醫診所出具之矯正牙齒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
義市政府稅務局:全民健保牙醫診所出具之矯正牙齒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李小姐詢問,在某健保特約牙醫診所矯正牙齒,總共花費12萬元,要求診所出具收據,請問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嗎?是由本人或診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 Aug 05 Fri 2011 18:22
節省地價稅要趁早
節省地價稅要趁早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尚未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各項減免稅地者,別忘了於今年9月22日前速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就算符合規定,也必須等到明年才能適用。
- Aug 05 Fri 2011 18:17
徵能源稅 稅改下一步
- Jul 29 Fri 2011 16:46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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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二、 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其入學時間及就讀學校之情形,符合第一點規定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已依前點規定公證及驗證之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