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務局並表示,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惟繼承人如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仍應向繼承人追繳。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15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8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有關今年取得土地所有權者,為何須繳納整年地價稅?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是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自宜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主張,故於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其在原因、事實發生時,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於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以地上建物層數比例按騎樓基地面積減免徵地價稅,即平房免徵、二層樓減徵二分之一、三層樓減徵三分之一,四層樓減徵四分之一、五層樓以上減徵五分之一。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詢問因繼承而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須重新申請始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因繼承而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縱土地用途未變更,惟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仍應由繼承人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16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