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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買賣外匯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假設王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元於105年11月14日到期,經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臺幣3,200萬元,因當初王君係以新臺幣3,100萬元購入美元100萬元,故王君105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100萬元(即財產交易所得1,000,000=NTD32,000,000-NTD31,000,000),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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