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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均屬分散人所有,將一併轉正歸戶,並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隨著投資理財管道之多元化,部分投資人因理財有方獲利甚豐,乃借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逃漏個人稅負;類此案件,如經查獲,該等分散所得除將轉正至分散人名下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擅於投資,並以5名親友名義持有A公司股票,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存入該5名出名人帳戶後,出名人均擇日再提領現金交付甲君;案經該局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各計651萬元及662萬元(可扣抵稅額各計118萬元及120萬元)。

    該局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各出名人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度應補稅額各為144萬元及164萬元,並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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