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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甲營利事業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係屬催收逾2年無法收回之貨款,已於100年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該公司卻將該損失列報於102年度,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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