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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規定,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另依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對於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其適用情形亦同。
該局舉例,公司薪資之原給付日為11月1日,因逢假日提前於10月30日致發生跨月給付,公司得併入11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10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聯絡人:大安分局蔡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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