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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9.12.09】
 
 

重病投保,中區國稅局日前認定是企圖規避遺產稅,將保險公司給付的3,636萬元理賠金也列入遺產課稅。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課稅。

 

根據中區國稅局調查的資訊,甲君在91年8月間死亡,於生前四個月、三個月及數天前,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即期年金保險及終身壽險,並用躉繳保費一次支付計3,829.7萬元。甲君因病過世後,三家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支付約3,636萬元理賠金給甲君指定受益的七位孫子。

中區國稅局審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甲君在89年間,經榮總醫師診斷罹患肺癌,購買保險時近80歲高齡且帶重病,而且繳納的保費比身後獲得的理賠金高,顯然無經濟實質上必要也有違常情,因此中區國稅局核定將甲君理賠金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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