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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2/08】
財稅官員表示,民眾申報黃金存摺的交易所得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加權平均法」,另一種則是「個別辨識法」,民眾可選擇任何一種方式計算所得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報稅。
官員解釋說,所謂「加權平均法」,就是把同一年度賣出的平均金額減掉買進的平均金額,只要有賺錢就要申報所得稅。
舉例說,林先生在一月以每公克九百元的價格買進十公克;三月又買了十公克、每公克一千元;四月再加碼十公克、價格為九百五十元;七月金價回漲到每公克一千元,再買進十公克;十月金價來到每公克一千一百元,又買進十公克;直到十二月初金價飆到一千二百元天價,林先生賣掉其中卅公克;後來金價又漲到一千二百六十元,再把剩下的廿克賣掉。
官員說,如果是用加權平均法,就是把賣出的價格合計後,算出平均獲利,再把買進的成本合計算出平均成本,兩者相減就是所得。以林先生的例子來看,他的平均賣價是一千二百卅元,平均買入成本是九百九十元,每公克所得額就是二百四十元,因為他共買了五十公克,所以所得就是一萬兩千元。
官員說,對於買賣比較頻繁的投資人,用加權平均法計算所得額,會是比較便利的方式,但不見得能反映實際的交易所得或損失。
至於「個別辨認法」,則是每一次的買進和賣出都要清楚區別,投資人得清出交代每一次出售的是那一次買進的黃金。對交易不頻繁的黃金存摺投資人或許可以適用,因為交易次數少,很快就可以算出來交易所得或損失;但對於交易頻繁的投資人可能就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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