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許多民眾於出售房屋-重購自用住宅,即小屋換大屋,都知道可退還土地增值稅,卻不知道也可申報扣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房屋,2年內再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時,亦適用該項規定。即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得享受該項優惠。
該局又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享有該扣抵或退還稅款之規定,請納稅人注意您應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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