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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發布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於本(98)年度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9年申報本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楊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52 彙總編號:98121501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2.09 |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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