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上揭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而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另依同法第11條規定,其於贈與時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稅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10 彙總編號:98121202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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