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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國民年金保費支出,可與商業保險、勞工保險等保費支出合計,每人全年支出在2.4萬元以內者,明(99)年5月報稅時,可全額列為保險費支出降稅。 國民年金法已自97年10月1日發布施行,財政部表示,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據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國民年金的保費支出的可抵稅金額,需與一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合併計算,最高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但若同戶申報者,另有全民健保的保費支出,可以單獨享有2.4萬元保費扣除額,不需與國民年金、勞保等保費支出併計扣除額。 財政部同時規定,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均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 個人領取國民年金法規定給付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的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亦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今(98)年度已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可在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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