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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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擔任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所收取之酬勞,並非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所稱投資收益,仍必須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係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擔任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所收取之酬勞與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有別,並不適用該條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獲甲公司擔任國內乙公司之法人董事,於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所收取之董監事酬勞1,300萬元列報為收入,惟誤認屬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投資收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8欄項下調整減除,經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有收取董監事酬勞,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請依相關規定正確填報;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檢視發現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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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的課徵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得增加,其負擔租稅能力也增加,自然應當據以課稅;至於費用及損失部分,依據租稅公平原則,應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支出,屬不合理及不必要之費用,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都不會准予認列。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將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利息支出4千萬餘元及長短期借款45億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長期將資金貸與乙公司,雙方雖然約定年利率及清償負債條件,但並未依約計收利息收入;且歷經數年遲遲未收回該筆貸出資金,導致資金運用產生排擠效用,甲公司未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依據前揭規定,按加權平均法求出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支出7百萬餘元,並自其列報利息支出項下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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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1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皆得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以費用列支。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係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然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有關各種稅法所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係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該局特別請營利事業留意有關費用列支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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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分局將自106年4月起針對下列異常態樣選案查核:(1)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銷售),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含透過電子支付機構交易之查核)(2)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辦理,擅自營業者(3)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實際銷售額覈實報繳營業稅(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臺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5)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興起及網際網路發達,消費者購物型態逐漸由實體店面轉變至網路消費,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常因不諳稅法規定,容易發生前揭疏漏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加強查核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銷售)營業人,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或漏開統一發票等情事。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前揭違漏情事者,請儘速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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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寄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5條、76及103條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稅捐部分,除應由該公司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自不應由公司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查核轄區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將由國外廠商所繳納之關稅列報為費用,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所發生之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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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以存貨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交易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仍不得以進銷貨方式列報損失。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雙方雖以簽訂買賣合約方式為之,但實際上買賣標的物並未移轉,即有買賣之名無銷貨之實,究其本意乃係資金需求者為即早取得營業資金週轉,實質上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應以相互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攤銷利息費用核實認定。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上述融資借款行為,不得列報銷貨損失,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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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

    本局特別指出,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俾憑查明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盤損商品為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事者,如未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亦未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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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嗣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之經理、總經理與營利事業間屬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休金3,807,990元,該局以甲公司於103年12月20日支付退休金予員工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仍有103,000,936元,應由該帳戶優先支付為由,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以該員工係屬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而非具委任關係之經理、總經理,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相關規定,系爭退休金於員工退休時,應先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為由,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強調,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已就實際提撥之金額以費用列支;嗣後職工退休發給退休金時,應先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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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近來查核某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時,未列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政府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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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但書規定,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惟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非適用新制者,該筆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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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展開,請營利事業於101年9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遇例假日則順延)申報期間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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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法修正前,非自耕農的營業人若想取得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多會借人頭購買,並登記在他人名下。財政部昨(4)日發佈最新解釋令表示,這類未取得農地所有權的營業人,若日後將該農地出售而有獲利,屬於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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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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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5月份將進入報稅期間,常有民眾詢問: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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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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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規避租稅,影響稅制之公平性與財政健全。我國參考國際間反避稅制度之潮流趨勢,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明定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並自100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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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1年5月1日起展開,除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外,國稅局基於愛心辦稅及避免營利事業申報錯誤,特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配合所得稅法令等相關修正新制,提出幾項填報時應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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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到來,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10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今年仍持續鼓勵營利事業多多使用網路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既省時、方便又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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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循環常影響營利事業之獲利表現,當景氣低迷時,經營績效呈現虧損在所難免,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安然渡過景氣低迷時期後,可以善用稅法盈虧互抵的規定減少稅負,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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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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