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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述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舉例來說,甲公司101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8及100年度之盈餘500萬元,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1800萬元,其中屬87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1600萬元,屬100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則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計算:【(1600÷1800)×48.15﹪+(200÷1800)×20.48﹪】=41.23﹪

營利事業如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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