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法修正前,非自耕農的營業人若想取得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多會借人頭購買,並登記在他人名下。財政部昨(4)日發佈最新解釋令表示,這類未取得農地所有權的營業人,若日後將該農地出售而有獲利,屬於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某營業人於77年間借名購買農地,並登記在他人名下;而未取得農地所有權的營業人,近期將該農地出售並獲利,究竟應視為土地交易或債權交易?國稅局因此報請賦稅署釐清並發佈解釋令。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表示,這類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農地,若是視為土地交易,依稅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不過,若是視為債權交易,出售農地的收入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所得,則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最新解釋令指出,依據土地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在89年1月26日前出資購買的農地,因當時法令限制私有農地所有權只能移轉給自耕農,營業人只能暫借名登記在具有自耕農身份者名下。

 賦稅署指出,由於實際購買農地的營業人,並非該農地的所有權人,而出售該農地的利益,也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因此不能適用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的規定。

 官員強調,由於該營業人非農地之所有權人,但對於出借名字的個人,享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而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在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獲得利益時,應認定為銷售該請求權,屬於債權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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