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2009.09.18

     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在昨天公布實施,被繼承人捐贈不動產,要在1年內辦理過戶,比現行在2年內過戶的時間縮短1年。

     財政部為配合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今年1月21日通過立法,所以修正細則共16條、刪除1條及增訂2條。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分配給所屬的政府層級,和繳現金的比例相同。例如,甲為台北市人,甲死亡後的遺產稅,台北市和中央政府各分配一半。

     如果甲以坐落在台北市和台北縣的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依現行規定,這二塊土地,台北市和中央各收一半。未來改為,只有位於台北市的公設地,台北市庫可分一半,位於台北縣的公設地,都歸中央政府的財政部國產局所有。

     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財政部增訂,依該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是贈與,不課贈與稅。依該條例更生、清算,債權不能回收,如果舉出有和解契約或有法院裁定書,屬於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也免贈與稅。

     現行規定,生存配偶行使民法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核准,但如果最後繼承人沒有把這筆錢給生存配偶,導致要補交遺產稅,國稅局只有補稅,不加計利息。財政部修改為,以後此種情形除了補稅之外,還要按日加計利息。

     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的估定,如果遺贈稅法和細則沒有規定,則應依市場價值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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