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經濟日報╱ 呂旭明 2009.10.22】
 
 

孔家偉(化名)老先生長年居住美國,早年就在台灣擁有大量房產,現都已改成商業大樓,手邊亦持有大量股票,2000年時,以95歲高齡於美國去世。

家屬向台灣的國稅局申報新台幣6,000多萬元遺產。但國稅局發現,在過世前一個月內,孔家偉曾出售價值1.4億元的中國商銀、中信銀股票,並將出售股票的資金匯往美國,此外還在香港出售上海銀行的股票。國稅局認定,孔家偉遺產應有2.8億多元,於是要求他的繼承人補稅還處以罰鍰,算下來共需繳給國庫新台幣1.5億餘元。

繼承人是孔女士,是孔家偉的女兒,已60多歲了,同樣長年住在美國,台灣的國稅局有辦法向孔女士追徵如此巨額的遺產稅嗎?

事實上,孔老先生長年居住美國,即便在台灣已沒有戶籍,然而,必須同時具備「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在境內」這兩項條件者,才可以不用在台灣繳納遺產稅。

而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財產變動,都是國稅局在核課遺產稅時會追查的標的,因此,死亡前兩年內移轉的台灣財產,若無法交代資金去路,原則上依然要納入總遺產中計算。

由於孔老先生處分財產的所得大部分已移至境外,繼承人孔女士又旅居國外,在台灣可能沒有財產能讓國稅局查封,但孔女士於國稅局追稅期間內返台,可能就會遭國稅局限制出境,要求她繳清欠稅。只要在七年核課期間屆滿前,國稅局將稅單合法送達給孔女士,則七年核課期間結束後,國稅局還有五年的徵收期間,只要徵收期間一過,國稅局就永遠不能再向孔家追稅。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於徵收期間,國稅局已移送強制執行,則另外還有五年的執行期間,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而未完成,還可繼續執行五年,與徵收期間合計最高15年。

假若孔女士長年避居國外,台灣國稅局確實是莫可奈何,然而孔女士卻得面臨十多年不能返國,納稅義務人仍須慎重考慮。

因此,即使移民長年居住在國外,若在台灣仍留有財產,應儘早於生前規劃、進行處分,許多人往往等到病危時,才想到處理財產,以為這樣即可減少遺產總額,往往損失卻是更大。如果在國外有住所,可考慮減少居住台灣的天數,例如兩年內少於365天,即屬「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身分,之後再將財產移轉至境外,是較為妥當的做法。

國稅局處理遺產稅相關案件時,若發現繼承人申報的遺產總額,與過去綜合所得稅申報的資料不對等時,像是申報遺產相對於收入換算的財產過低,或是死亡前收入變動過大,國稅局就會進一步去調閱被繼承人的財產總歸戶,並追蹤其財產異動明細,若漏報,除補稅外,另要加漏稅額一倍的罰鍰。

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更要掌握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現金流向,是否有贈與行為等事項,都應該特別注意。假若財產結構複雜不明,還是應該委託財稅專家。長年旅居海外人士,對繼承台灣地區的財產還是應尊重台灣的法律,否則一味移轉取得財產,最後得不償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的頭像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賴佳誼會計師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