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人欲拋棄繼承權,應如何辦理?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若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就當作其拋棄繼承權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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