苓雅區曾先生來電詢間,他的獨生女將於聖誕節結婚,有朋友告訴他可以贈與女兒320萬元,而不用繳納贈與稅,不知是否正確?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外,99年度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是220萬元。
因此,曾先生如果本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情事,贈與其女之婚嫁財物只要價值在320萬元之內,就如他的朋友所言,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喔!
高雄市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請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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