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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剛開議,再度有委員提出,「國內大型藝文表演活動場館,席位在五百席以上者多達六十座,未來恐難支撐其營運。政府有必要提供減稅優惠,以扶植文創產業。」提案中指出,修改所得稅法,將藝文消費支出擴大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之一。筆者本身為基層社會工作者,認為此提案雖立意良善,但欠缺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不但無法增加弱勢族群的藝文活動近用權,更是擴大了國內貧富差距缺口,替富人節稅多找了個理由。

 事實上,適用列舉扣除者多半是高收入者和鄰近藝文活動的都市市民,對看不起高價展演的中低收入者或偏遠地區居民來說,是「看得到吃不到」。何況國內已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當中第十七條明文「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發放藝文體驗券。」實無須再擴大所得稅扣除額範圍,讓富人享受藝文娛樂,卻由全民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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