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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屬應稅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不適用同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股票發行人若屬國外企業,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是若投資「國內」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申報於損益表36欄「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反之,若投資「國外」企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之應稅收入。
該分局提醒,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日漸增加,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投資對象係屬國外或國內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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