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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以現金或信用卡等交易,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指出,消費者以現金購物時,已有索取統一發票之習慣,惟以信用卡交易時,只會特別注意核對刷卡機產出收據之金額,較易忘記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邇來發現消費者以信用卡購物消費時,因疏於索取統一發票,有不肖商家藉此將該筆統一發票交付下一位消費者,充抵當次應交付之統一發票,因而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涉短漏營業稅同時也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前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因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造成逃漏營業稅之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倘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同額漏報營業收入,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另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以現金或信用卡交易,切記開立與收取全部代價一致之統一發票,切勿心存僥倖,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不僅須依法補稅,還要遭處罰鍰,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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