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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寄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5條、76及103條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稅捐部分,除應由該公司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自不應由公司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查核轄區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將由國外廠商所繳納之關稅列報為費用,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所發生之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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