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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不服稅捐核定 30日內申請復查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3.01 04:37 pm
 

永和區朱小姐問: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服,應於何時提起行政救濟?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郵戳日期為準。該所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是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2011/03/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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