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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執業者交際費 限額內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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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某商標事務所劉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執行業務者核定業務收入列支交際費限額比率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商標事務所列支交際費限額應依其他執行業務者業務收入限額比率之標準3%計算申報交際費用。 【2011/03/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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