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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係按年徵收。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換句話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之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義務,並不是按買賣?方持有土地之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後,並於8月31日完成地政機關土地過戶登記。因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謄本之所有權人已變更為乙,所以今年地價之稅納稅義務人即為乙,反之,甲若於9月1日始將土地辦妥移轉登記過戶於乙,則甲仍為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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