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經醫生建議為醫療需要,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該局又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上項規定之適用,但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則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上開健康檢查費用雖係檢據限額補助,給付單位仍應將補助金額列併全年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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