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想要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民眾,提醒您,記得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申請期限,則從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及無供營業。〈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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