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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2009.08.19 )

     八八大水災是九二一以後最嚴重的天災,各地湧現樂捐善款風潮也是10年來僅見,但不同性質的捐助,不一定可以抵稅,民眾要分辨清楚。南區國稅局昨天提醒,「買義賣品」的收據,不可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此外非營利組織的募款活動中,若搭配提供貨物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有位台南市居民最近詢問,公益慈善團體舉辦義賣募款籌措經費,民眾響應出錢購買,並開立收據給民眾,是否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列舉扣除。

     但民眾參加上述機構或團體所舉辦的義賣,因為有取得義賣物品,不是無償捐贈,所以不適用列舉扣除。而且如果受贈機關或團體沒有依法登記成立,民眾無償捐贈也不可當成捐贈列舉扣除。

     此外,南區國稅局表示,非營利團體以套裝行程募款,因為是提供勞務或貨物,取得代價,要開立發票,繳營業稅。否則查獲後,補稅之外,並處罰鍰。

     甲基金會提供住宿券、溫泉、游泳池及咖啡屋等套裝行程旅遊券,做為專案捐款的對價,沒有開發票,國稅局除補稅外,並重罰3倍。甲基金會不服,主張目的在籌募善款,是附負擔的捐贈行為,不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理由,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甲基金會雖然登記為公益財團法人,但也有辦理食堂、山莊等營業登記,而這件捐款專案是以促銷旅遊行程的方式,達到募款目的,甲基金會雖然以捐款名義對外招募,實際上仍屬於甲基金會銷售「套裝行程旅遊」的對價,屬於營業行為。縱使甲基金會有將部分收入捐贈給其他慈善團體,也和本件營業稅的課徵無關,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是正確做法,判決甲基金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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