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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8/18 】

南區國稅局表示,銷售中、西藥品給醫療院所的藥商,通常會視其銷售金額的高低,給予醫療院所不同比率的折扣,當醫院有進貨折讓的事實,開出進貨折讓單交給藥商時,切記要將折讓金額入帳,以免因漏列而虛報藥品費,致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轄內A綜合醫院9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A醫院的供貨廠商,大額列報取得該院開立的進貨折讓單,但南區國稅局進一步統計比對,供貨廠商列報的銷貨折讓合計數,比A醫院帳載的藥品折讓金額更高,國稅局因而研判A醫院可能有短列進貨折讓的情形。

經稅局人員詳細查對A醫院開立的進貨折讓明細,再與其帳簿憑證核對勾稽,果然發現A醫院有漏列折讓單的情形,漏報的藥品折讓高達2,500萬餘元未入帳,除就其虛列藥品費用部分補徵稅額1,000萬餘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 項規定,對A醫院處以罰鍰500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有進貨折讓事實的情形,應誠實入帳,如有遺漏未入帳者,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不要抱持國稅局查不到的心態,而未將折讓金額入帳,導致虛增藥品費用。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款,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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