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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2011/2/2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文書,已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不影響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該局呼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並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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